欢迎光临云成大优!
注册 登录
  • 找产品
  • 热搜:柑橘 、李子 、大米、黄瓜...

    曝光台】注意!以下4家流通生产经营单位,抽检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日期:2023-10-12     浏览:4    
    核心提示:以下4家流通生产经营单位抽检食用农产品不合格01托克托县强强水果蔬菜批发配送部2023年6月13日,按照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检人员对
     以下4家流通生产经营单位抽检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01

    托克托县强强水果蔬菜批发配送部

    2023年6月13日,按照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检人员对托克托县强强水果蔬菜批发配送部销售的3kg香蕉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香蕉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9日接到《检验报告》编号为[No:HRC2023190218] (香蕉),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托克托县强强水果蔬菜批发配送部 ,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2000元,共计罚没款2006元,上缴国库。

    02

    托克托县全美副食百货超市

    2023年6月13日,按照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检人员对托克托县全美副食百货超市销售的3kg香蕉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香蕉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9日接到《检验报告》编号为[No:HRC2023190219] (香蕉),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托克托县全美副食百货超市,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对该店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托克托县全美副食百货超市在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渠道,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店:免予处罚。

    03

    托克托县鑫赵都生鲜超市

    2023年6月12日,按照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检人员对托克托县鑫赵都生鲜超市销售的3kg白萝卜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白萝卜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9日接到《检验报告》编号为[No:HRC2023190194] (白萝卜),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托克托县鑫赵都生鲜超市,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对该店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托克托县鑫赵都生鲜超市在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渠道,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店:免予处罚。

    04

    托克托县草地炖羊肉餐馆

    2023年7月21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抽检人员对托克托县草地炖羊肉餐馆销售的12个蒸饼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蒸饼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4日接到《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3SP05717] (蒸饼),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托克托县草地炖羊肉餐馆,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4日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的蒸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对该店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托克托县草地炖羊肉餐馆在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渠道,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店:免予处罚。

     
    打赏
     
    更多>同类新闻动态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动态
    点击排行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