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指引》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
《工作指引》指出,校外托管机构自行配餐的,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规模小、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但符合小餐饮经营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登记。
《工作指引》规定,我省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经营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和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饮具和容器,不应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相关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建立相应记录;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穿戴清洁工作服,佩戴口罩和发帽,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等。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使用清洁的专用密闭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进行储存,每个品种留样量应不少于125克,留样时间应不少于48小时。
《工作指引》要求,校外托管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