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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告知书销售食品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

       日期:2023-10-12     浏览:10    
      近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销售食品用农产品(6.710-0.04-0.59%)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据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由此,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此份告知书。

      告知书提醒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在《办法》施行前,一律停用并更换“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

      根据法律法规,在《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生鲜灯”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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