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有一个儿子,按照政策规定不属于孤寡老人。但我儿子早就失踪了,能不能帮帮我?”今年2月,姜堰区检察院检察官在一次走访中接到了老李的求助。老李今年67岁,妻子早逝,其独生子于2017年7月外出打工后就音讯全无。这几年,老李因病丧失了劳动能力,每年仅靠1000元的农田租金和微薄的积蓄度日,生活困顿的他一直没能办理低保。
经走访民政部门,检察官了解到,按照老李现在的情况,如果能在法律层面认定其独生子失踪或者死亡,其就可以享受特困人员救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老李也曾向法院咨询如何办理,均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该院迅速启动调查核实程序,依法向公安机关、通信运营商等调取了李某的行踪记录及通话记录,查明自2019年8月起,李某就没有使用身份证参与社会活动的迹象。老李已经在事实上属于孤寡老人了。
“我们注意到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形式上不符合孤寡老人救助政策,但事实上确实无人赡养,我们称其为‘事实孤寡老人’。”姜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杨翔介绍说,老李的情况符合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的条件。
今年6月19日,老李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其子失踪。经老李申请,姜堰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7月17日,法院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老李儿子的公告。
因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这段时间老李的生活如何保障?检察官查阅资料发现,依据江苏省民政厅等单位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政府对低收入人群有一系列的救助帮扶措施,可以按照政策先行办理临时性救助。于是,检察官组织当地镇政府、民政部门代表等召开听证会,听证员们一致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由基层组织按照相应政策为老李先行申请临时性救助的建议。很快,老李顺利领到了第一笔救助金。
“还有像老李这样的‘事实孤寡老人’吗?”今年8月,姜堰区检察院针对相关基层组织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了调查,发现基层组织在排查社会救助对象时,将子女失踪、生活陷入困境的“事实孤寡老人”,以有子女赡养为名予以排除,同时,基层组织还存在救助对象排查不彻底、救助措施不完善等问题。10月8日,姜堰区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法律政策学习,同时对认定思路作出适当调整,深入细致开展社会救助对象排查。截至目前,相关基层组织共排查出8户“事实孤寡老人”,其中4户已得到社会救助,另外4户相关信息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甄别。
此外,今年9月以来,姜堰区检察院与区民政局进行研讨后,就社会救助对象认定问题达成共识,推动区民政局于10月17日出台了《泰州市姜堰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补充办法》,对孤寡老人救助情形加强实质性核查,灵活运用救助政策,给予“事实孤寡老人”基本生活保障。